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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準奏薦著紫官為州縣敕
作者:李亶 後唐
(後唐明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10

諸道奏薦州縣官,前銜內有賜紫金魚袋者,若循常例,州縣官十六考方得敘緋,若已佩金章,固難為令錄。此後天下州府,不得奏薦著紫官員為州縣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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