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事件 > 通判制 宋代为加强对地方控制,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于各州府置通判。一般大州二员,小州一员,不及万户者不置。其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但州府文书须有通判连署,方为有效。并握有监察州府官员之权,号称监州、倅贰。明、清各府有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的通判,权任大大缩小。清代另有州判官,简称州判,职任也较宋初为轻。 通判制相关 保路运动保路同志会武昌起义北方革命协会滦州起义湖南光复陕西光复江西光复云南独立上海光复安徽独立浙江光复江苏光复广西独立广东独立福建独立四川独立山东假独立东三省保安会各省都督代表会议南京临时政府南京临时参议院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民元约法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𩓏 每日一成语:逞凶肆虐 每日一词语:捐花樣 每日一诗词:塞上曲四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