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民族史 > 社田 清雍正朝规定住在平原、浅山地区高山族村社所保留最低限额的耕地。清统一台湾后,大陆移居台湾之人日增,不断侵垦高山族土地,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和保证高山族的耕地面积,雍正五年(1727),朝廷根据巡台御史尹秦奏请,规定大社留水旱田地500甲(每甲为11市亩),中社400甲,小社300甲,作各社耕猎之所,不准汉人侵垦。但侵垦之事仍屡禁不止。 社田相关 颇罗鼐颇剌淑颇超氏颇里八部颇罗鼐传颇拉·索南多杰骑践骑都尉騊骔驒騱骖鸾录续昌续通志续通典续黔书续藏书续碑传集续文献通考续资治通鉴续修台湾府志续资治通鉴长编续纂蒙古回部王公表传绰尔绰坦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㮆 每日一成语:词少理畅 每日一词语:浅局 每日一诗词:送李邠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