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民族史 > 社田 清雍正朝规定住在平原、浅山地区高山族村社所保留最低限额的耕地。清统一台湾后,大陆移居台湾之人日增,不断侵垦高山族土地,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和保证高山族的耕地面积,雍正五年(1727),朝廷根据巡台御史尹秦奏请,规定大社留水旱田地500甲(每甲为11市亩),中社400甲,小社300甲,作各社耕猎之所,不准汉人侵垦。但侵垦之事仍屡禁不止。 社田相关 不里牙惕不怜吉歹不剌合臣不彦台吉不课役户不欲鲁罕不落夫家不答失里不答阿惕不鲁罕丁不入八分公不亦鲁黑罕不花帖木儿不里阿耳靴不薙发黑斤不只吉儿台吉不彦七庆台吉不入八分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太上太石太平太延太司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𢈬 每日一成语:返躬内省 每日一词语:计功谋利 每日一诗词:离京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