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瑞通商条约暨增加条款 清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四日(1908.7.2)订于北京。凡十七款。规定:中瑞(典)两国互设使、领馆;在通商、航运等方面互给最惠国待遇;瑞典取得领事裁判权、传教等特权。宣统元年(1909)四月六日又增加一款,对原约第四款作补充说明。 中瑞通商条约暨增加条款相关 司盐都尉司盐校尉司牺中士司徒长史司徒郑伯司徒美堂司鬯中士司准中士司烜中士司宰正卿司调中士司理参军司救上士司常中士司庾大夫司寇参军司寂上士司谏上士司谒中士司绩大夫司量中士司赋上士司御率府司禄上士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𥘰 每日一成语:风流事过 每日一词语:伊鼎 每日一诗词:三堂东湖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