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瑞通商条约暨增加条款 清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四日(1908.7.2)订于北京。凡十七款。规定:中瑞(典)两国互设使、领馆;在通商、航运等方面互给最惠国待遇;瑞典取得领事裁判权、传教等特权。宣统元年(1909)四月六日又增加一款,对原约第四款作补充说明。 中瑞通商条约暨增加条款相关 开元通宝开元杂报开元道藏开元新河开元新格开方除之开方释锁开户家奴开平铁路开平煤矿开立方术开立圆术开边将军开成石经开成纪事开远将军开国县子开国县公开国县男开国县伯开国县侯开国郡公开国郡侯开府将军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𩰤 每日一成语:风风魔魔 每日一词语:新纪录 每日一诗词:走笔追王内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