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 清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1909.9.4)外务部尚书梁敦彦与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订于北京。凡五款。规定:(1)中国如筑新法铁路允与日本先行商议;(2)中国认大石桥至营口铁路为南满铁路支路,俟南满铁路期满才交还中国;(3)日本取得开采抚顺、烟台煤矿之权;(4)安奉、南满两路沿线矿务由中日合办;(5)日本允京奉铁路展造至奉天(今沈阳)城根。 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相关 张金称张学颜张宗苍张宗禹张宗演张宗颜张定边张建封张建章张居正张始均张承业张孟明张绍曾张荣实张荫桓张荫棠张南轩张相文张树声张树珊张柬之张背督张昭远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𣊤 每日一成语:唇亡齿寒 每日一词语:違豫 每日一诗词:送友人归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