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 清政府与朝鲜政府订立的条约。光绪八年八月二十日(1882.10.1),由直隶总督、署北洋大臣李鸿章督同津海关道周馥等人,与朝鲜政府使节金宏集等签于天津。凡八条。主要内容:(1)开放海禁,两国商船听其驶入对方通商口岸贸易,并准租地和赁房建屋;(2)边境上鸭绿江对岸的栅门与义州、图们江对岸的珲春与会宁等处,任边民随时往来交易,两国各于本境处所设卡征税;(3)禁止鸦片、药材和军器贸易;(4)两国派员驻对方通商口岸。 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相关 行艺行内行介行户行东行主行头行台行老行在行走行李行秀行状行规行幸行取行事行国行府行卷行炉行官行帮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𥧐 每日一成语:早作夜息 每日一词语:依效 每日一诗词:黄几复自海上寄惠金液三十两且曰唯有德之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