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大冶矿山借款合同 又称《大冶购运矿石预借矿价正合同》。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904.1.15)由盛宣怀与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订于上海。共十款。主要内容:湖北大冶矿局向日本兴业银行借款三百万日元,三十年为期,年息六厘,以大冶矿山及矿局财产作保,用向日本八幡制铁所按年出售矿石之价值还本付息。 中日大冶矿山借款合同相关 外五外壬外仆外化外丹外丙外史外市外司外台外寺外场外臣外吏外军外吾外兵外刺外转外制外委外舍外服外府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𪨧 每日一成语:妙算神机 每日一词语:委從 每日一诗词:题苍玉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