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华民国军政府条例 武昌起义后湖北军政府制订的组织纲领。于清宣统三年八月二十五日(1911.10.16)通过。共六章二十四条。规定都督府下设军令、军务、参谋、政事四部,均直辖于都督,受都督之指挥命令;有关军政各重要事项,由都督召集临时军事参议会或顾问会讨论施行;凡发布命令及任免文武官员,亦均属都督之权限。九月四日为《中华民国鄂军政府改订暂行条例》所取代。 中华民国军政府条例相关 正负开方术正和缫丝厂正隆事迹记正德云南志邛州邛笼邛窑邛竹杖邛都县邛崃关邛部川蛮邛部长官司邛部宣抚司邛部川安抚招讨使司邛水十五洞蛮夷长官司功生功令功臣功名功州功次功论功劳功服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𥐪 每日一成语:一丝一缕 每日一词语:皋檠 每日一诗词:欸乃曲五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