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本溪湖煤矿合同 清宣统二年四月十四日(1910.5.22)奉天交涉司使韩国钧与日本总领事小池张造、日商大仓喜八郎订于奉天(今沈阳)。共十五款。中国政府将大仓非法经营之本溪湖煤矿收回改为中日商人合办,大仓原产业充作股本加入本溪湖煤矿有限公司。 中日本溪湖煤矿合同相关 档头档房档案档子房桐桐门桐乡桐丘桐君桐城桐宫桐谱桐槽桐过县桐华布桐江集桐城县桐城派桐柏观桐城吴先生日记桐城吴先生全书桐溪达叟自编年谱株林株萍铁路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𢠛 每日一成语:迟回观望 每日一词语:石榞 每日一诗词:九月十日南出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