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本溪湖煤矿合同 清宣统二年四月十四日(1910.5.22)奉天交涉司使韩国钧与日本总领事小池张造、日商大仓喜八郎订于奉天(今沈阳)。共十五款。中国政府将大仓非法经营之本溪湖煤矿收回改为中日商人合办,大仓原产业充作股本加入本溪湖煤矿有限公司。 中日本溪湖煤矿合同相关 泰西民族文明史珠轩珠绣珠算珠襦珠母海珠江镜珠轩达珠帘秀珠崖郡珠舍里部珠英学士集珞巴族班班引班匠班行班次班军班志班位班况班改班直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𩿔 每日一成语:以古为镜 每日一词语:合礼 每日一诗词:次韵赵养民碧虚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