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交收营口条款 清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日(1906.12.5)由清山海关兵备道梁如浩与日本驻华使馆一等书记官阿部守太郎等订于营口。共六款,附件一件。规定:日本将其在日俄战争中所占中国营口地方交还中国;日商可继续经营自来水、电车、电灯等业;中国须聘日人充警察教习和医生。 中日交收营口条款相关 河东山西道宣慰司河南全省铁路公司河南体育专科学堂河南矿务合同章程河东山西道肃政廉访司河西陇北道肃政廉访司河东陕西等处转运盐使司河南淮北蒙古军都万户府泷冈泷州泷水县泷头水沾水沾县沾化县泸水泸州泸川郡泸州卫泸州蛮泸沽驿泸河镇泸定桥泸溪县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𩀙 每日一成语:断简残编 每日一词语:蜂蠟 每日一诗词:早朝十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