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交收营口条款 清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日(1906.12.5)由清山海关兵备道梁如浩与日本驻华使馆一等书记官阿部守太郎等订于营口。共六款,附件一件。规定:日本将其在日俄战争中所占中国营口地方交还中国;日商可继续经营自来水、电车、电灯等业;中国须聘日人充警察教习和医生。 中日交收营口条款相关 京东陵京东路京市令京西陵京西路京兆尹京兆府京兆郡京岘山京话报京相璠京陵县京畿道京畿路京氏易传京东东路京东西路京师八旗京师九庙京师田租京兆行省京兆府路京张铁路京奉铁路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𩣵 每日一成语:鉥心刿目 每日一词语:白鳳凰 每日一诗词:雪夜召诣高玄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