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交收营口条款 清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日(1906.12.5)由清山海关兵备道梁如浩与日本驻华使馆一等书记官阿部守太郎等订于营口。共六款,附件一件。规定:日本将其在日俄战争中所占中国营口地方交还中国;日商可继续经营自来水、电车、电灯等业;中国须聘日人充警察教习和医生。 中日交收营口条款相关 常武常青常茂常林常季常侍常服常建常参常胜常捐常晓常秩常衮常宽常调常骏常爽常雩常清常渠常朝常惠常景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㿇 每日一成语:大寒索裘 每日一词语:巨范 每日一诗词:江神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