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朝通商条约 清光绪二十五年八月七日(1899.9.11)清政府全权大臣徐寿朋与朝鲜外部大臣朴齐纯在汉城签订。共十五款,附以“朝鲜国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两国互派公使和领事,不得以商人兼充,并不得兼理商务;两国商民享一切利益,货物进出口悉照最惠国商民税钞例;领事裁判权相等;两国边民向来互市,宜重定陆路通商章程税则。 中朝通商条约相关 太虚即气太常少卿太常礼院太常寺卿太常博士太常掌故太穆皇后太卜下大夫太子三校尉太子门下坊太子门大夫太子车舆局太子少詹事太子中卫率太子中舍人太子中盾署太子中庶子太子内坊令太子内坊局太子内直监太子内阁帅太子仆寺丞太子左春坊太子左庶子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䫴 每日一成语:群方咸遂 每日一词语:弄水 每日一诗词:病中柬张郎中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