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 清光绪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1898.11.4)天津地方当局与日本驻天津领事在天津签订。共九款,另附“续立文凭”。内容有中国在租界内自筑道路,归两国共管;船只所载货物照章在税关、厘卡查验;日本商人不得在此修筑码头;允日本在租界内设巡捕房,两国在预备租界内设“会缉捕局”,襄助华官,但不得设火药、炸药厂及收藏各种引火物。 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相关 营都督营造司营造库营造案营道县营幕使营缮令营缮司营缮所营缮监营田大使营田辑要营军都督营作大监营构大将营造法式营造法原营州都督府营造提举司营缮清吏司营室殿军器大监乾乾元乾化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𫕚 每日一成语:史鱼之俦 每日一词语:虫锼 每日一诗词:节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