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献费 汉代郡国上缴中央政府的部分赋税。《汉书·高帝纪》:高帝十一年(前196)诏曰:“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即规定郡国每年十月交纳献费,以居民口数为根据,每人每年六十三钱。一说献费为算赋以外的另一项赋税。 献费相关 山海经山陵使山桑县山谦之山公启事山东东路山东西路山东运河山东独立山东盐场山田良政山西独立山师中士山阴公主山顶洞人山县有朋山泽之税山居新话山南东道山南西道山海关志山家大师山虞中士山樵暇语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𩛩 每日一成语:二五耦 每日一词语:淑妃 每日一诗词:送邓帅参文举得南维守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