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储蓄银行则例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由度支部厘定。共十三条。规定凡代公众存放零款者,均为储蓄银行,应守此则例。凡开设储蓄银行者,须有资本五万两以上之各公司禀部注册,方准开办。存款分定期、活期两种。行中一切债务理事人均负无限责任。并对结帐核算办法及存款人之权利等,作了规定。 储蓄银行则例相关 凤州凤池凤县凤诏凤阁凤轿凤凰凤翔凤山县凤鸟氏凤池历凤池录凤阳府凤伽异凤凰山凤凰厅凤凰池凤凰坡凤朝文凤翔府凤翔路凤阳巡抚凤阁侍郎凤阁舍人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㶑 每日一成语:排山压卵 每日一词语:呼息 每日一诗词:奉和库部卢四兄曹长元日朝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