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储蓄银行则例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由度支部厘定。共十三条。规定凡代公众存放零款者,均为储蓄银行,应守此则例。凡开设储蓄银行者,须有资本五万两以上之各公司禀部注册,方准开办。存款分定期、活期两种。行中一切债务理事人均负无限责任。并对结帐核算办法及存款人之权利等,作了规定。 储蓄银行则例相关 仓颉仓储仓督仓慈仓大使仓库令仓官令仓垣城仓亭津仓监督仓部司仓部郎仓啬夫仓曹掾仓场侍郎仓场衙门仓部长史仓部侍郎仓部郎中仓曹参军仓部员外郎仓曹参军事仓城村铸铁遗址月支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𫓧 每日一成语:天下无不散之宴席 每日一词语:蹝蹺 每日一诗词:闻福昌院春日一川花卉最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