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税契银 清代行税收之一。凡典当,买卖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必须使用布政使司所颁*契尾,交易双方由地方政府印契过户。业户持契赴榷务机关,按成交契价额,每两纳银三分,称税契银。 税契银相关 临安县临安府临安路临孝恭临邑县临羌县临沅县临沃县临沂县临汾县临汾郡临沧观临武县临武君临河县临沮县临泾县临城县临城驿临泉县临朐县临洺县临洮县临洮路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𦅪 每日一成语:笔墨畦径 每日一词语:吴苑 每日一诗词:送陈偃赋得白鸟翔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