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寄籍 离原籍所在地于异地落户入籍。历朝对寄籍有不同规定。一般乱后或建国之初,因流离不能归或不愿归籍者,许于所在地著籍,授田输赋。明制,因故侨居于外,如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属等,离本籍千里者,方许收附入籍,不及千里者发还原籍。清律,室庐以税契之日起、田亩以纳粮之日起,扣足二十年,移会原籍地方,据文立案,方准在寄居地方入籍。报户部存案后,即可报捐应考。迁徙六十年以外者,与土著无异,不必报部,即可报捐应考。 寄籍相关 石朴石会石庆石冰石州石阳石邑石作石亨石闵石汶石阿石苞石范石奋石虎石国石城石赵石厚石显石星石亭石染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𪰶 每日一成语:即席赋诗 每日一词语:两重天 每日一诗词:早春友人访别南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