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商会与地方官衙门行文章程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农工商部制定颁行。规定商务总会于本省及他省督抚行文均用“呈”,司道以下用“移”,分会于本省及他省督抚司道行文均用“呈”,府厅州县均用“牒”。 商会与地方官衙门行文章程相关 卫庄公卫汝贵卫守备卫安王卫声公卫伯玉卫怀公卫怀君卫君角卫灵公卫武公卫顷侯卫拉特卫肤敏卫周祚卫定公卫绍王卫经历卫荣光卫南县卫殇公卫昭公卫将军卫宣公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𢙸 每日一成语:驻景挥戈 每日一词语:禁勘 每日一诗词:和张思济县尉韵二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