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离主 即准许八旗奴仆脱离本主。清太祖努尔哈赤时即定,“凡讦告诸贝勒者,准其离主”。天聪五年(1631)七月,清太宗皇太极再次议定离主条例,规定:凡讦告不入八分贝勒私行采猎、隐匿出征所获、擅杀人命、奸属下妇女、冒功滥荐、压制讦告该管之主等项罪行者,均准其离主。离主之奴仆并未取得自由身分,而是拨与本旗其他贝勒。 离主相关 民壮民运民报民社民国民虏民氓民官民科民客民部民家民曹民窑民埝民萌民献民操民彝民籍民立报民壮围民国报民治司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𥳗 每日一成语:百懒千慵 每日一词语:出徒 每日一诗词:赠广教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