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高等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司法改革,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起,在京师及各省省会,陆续设立高等审判厅,以监督下级审判机关,接受审理上诉案件,轻罪为终审,重罪为二审(终审归大理院)。置厅丞、民刑科推事、典簿、主簿、录事等员。民国沿置。 高等审判厅相关 永丰仓永丰县永丰库永丰陂永历帝永世县永平军永平府永平监永平路永平寨永业田永乐县永乐城永乐宫永乐渠永宁王永宁寺永宁州永宁县永宁宫永宁郡永宁路永成苑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𫌇 每日一成语:大中至正 每日一词语:賣面子 每日一诗词:浙江待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