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高等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司法改革,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起,在京师及各省省会,陆续设立高等审判厅,以监督下级审判机关,接受审理上诉案件,轻罪为终审,重罪为二审(终审归大理院)。置厅丞、民刑科推事、典簿、主簿、录事等员。民国沿置。 高等审判厅相关 永兴永安永寿永佃永初永昌永明永忠永和永定永建永始永巷永泰永陵永崇永康永淳永隆永瑆永锡永瑢永嘉永熙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𨙋 每日一成语:狂为乱道 每日一词语:行習 每日一诗词:如梦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