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贼杀 刑法名目。即故意致人死命。《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欲贼杀主,未杀而得,为牧。”《晋书·刑法志》引张裴曰:“无变斩击谓之贼。” 贼杀相关 河池县河池郡河阳仓河阳县河阴仓河阴县河吞大河间公河间国河间府河间郡河间路河沙埧河泊所河南尹河南记河南县河南府河南郡河南部河南道河南路河套人河清县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𣹅 每日一成语:一丝一缕 每日一词语:南詔畫卷 每日一诗词:都下送林容江文学南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