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破产律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商部奏准颁行。共六十九条。对商人呈报破产、清算帐目及赔偿债务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详细规定,阐明商人因贸易亏折或遇意外之事不得已自愿破产者,应赴地方官及商会呈报,查明属实后宣告于众,五日内由商会遴选该业董事清理破产事务。 破产律相关 郦琼郦希诚郦食其郦道元柬埔寨以北探路记咸(鹹)咸丰咸平咸丘咸宁咸州咸安咸阳咸亨咸和咸宜咸宣咸真咸通咸康咸清咸淳咸黑咸雍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𢙢 每日一成语:正经八百 每日一词语:抹撒 每日一诗词:补和王深甫颍川西湖四篇·竹间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