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津浦铁路续借款合同 清宣统二年八月二十五日(1910.9.28)订于北京。清政府为造津浦铁路向德、英银行续借四百八十万英镑,所订条件与《天津浦口铁路借款合同》基本相同,惟增加直、鲁、苏、皖四省厘税三百六十万两作保。 津浦铁路续借款合同相关 刘琏刘球刘焉刘基刘勔刘辅刘据刘累刘崧刘崑刘崇刘敏刘康刘章刘商刘清刘淑刘渊刘惇刘惔刘随刘隗刘隆刘隐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𣯴 每日一成语:言由衷发 每日一词语:幻变 每日一诗词:踏莎行 云窗秋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