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奏定币制则例 清宣统二年(1910)制订,二十四条。规定货币单位定名曰圆,种类为银币四种(一圆、五角、二角五分、一角)、镍币一种(五分)、铜币四种(二分、一分、五厘、一厘)。一圆为主币,五角以下为辅币,计算均以十进位。 奏定币制则例相关 李纲李纳李武李苗李英李松李杰李势李虎李贤李昊李杲李国李明李昂李昉李迪李典李固李忠李岩李垂李牧李秉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䜩 每日一成语:道貌俨然 每日一词语:倡国 每日一诗词:蝶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