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改革司法制度,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在大理院设立。京师及东三省在三十三年先行开办,直隶、江苏两省亦择地试办,其余各省分年分地请旨办理。审判厅职权为审判民事和刑事案件,实行三级审判、四级裁判所制度。四级裁判所是:初级审判厅(地方谳局),为独任制,置推事一至二员;地方审判厅,为折中制,置厅丞(或厅长)一员、推事二员以上;高等审判厅,为合议制,置厅丞一员,下设民刑数庭,各置庭长、推事;大理院为全国最高裁判机关。 审判厅相关 合市合台合达合尖合州合阳合伯合亩合罕合表合周合挥合保合信合笙合偶合率合款合鲁合敦合尊合题合赞合儿鲁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𧶈 每日一成语:扳龙附凤 每日一词语:叉腰 每日一诗词:虹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