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改革司法制度,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在大理院设立。京师及东三省在三十三年先行开办,直隶、江苏两省亦择地试办,其余各省分年分地请旨办理。审判厅职权为审判民事和刑事案件,实行三级审判、四级裁判所制度。四级裁判所是:初级审判厅(地方谳局),为独任制,置推事一至二员;地方审判厅,为折中制,置厅丞(或厅长)一员、推事二员以上;高等审判厅,为合议制,置厅丞一员,下设民刑数庭,各置庭长、推事;大理院为全国最高裁判机关。 审判厅相关 厍狄伏连在京房在理会在理教在园活动在中国的圣战百工百井百长百户百夷百论百戏百邑百谷百姓百政百泉百将百济百骑百越百揆百龄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𡎈 每日一成语:纶音佛语 每日一词语:升官發財 每日一诗词:雪中通判家饮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