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 清同治七年三月九日(1868.4.1)签于北京。凡十款。主要内容:(1)遴委同知一员,专驻洋泾浜审办各国租界内案件,刑讯、管押被控华民;(2)案件牵涉外国人者,须由外国领事或派其他外国官员“会审”;(3)须由外国人在中国委员处“看管一切”。 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相关 溵水溵水县滏口滏水滏阳县溪州溪巴温溪峒州溪州铜柱溪赊罗撒溪处甸长官司溜溜火溜索滦州滦阳滦阳县滦州起义滦京杂咏滦州煤矿公司滈水滈池漷水漷州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𧤤 每日一成语:亡国之语 每日一词语:原底子 每日一诗词:风入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