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报章应守规则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由巡警部拟订颁行。共九条。规定新设报馆必须呈报批准,不得诋毁宫廷,不得妄议朝政,不得妨害治安,不得败坏风俗。作为《大清报律》正式颁布前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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