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大清银行则例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度支部厘定。共二十四条。规定:大清银行就户部银行改设,原有资本银四百万两,再添六百万,合一千万两,分为十万股,股票概用记名式,由国家认购五万股,其余限定本国人承买,股票不得转售于外国人。本行为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在北京,其沿江、沿海繁盛之处及各省府厅州县设分行、分号,均须呈部核准,照章设立。设正副监督各一人,理事四人,统理总分各行事务。并对营业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大清银行则例相关 商会与地方官衙门行文章程旌节旌擢族族长族正族师族党族中承袭佐领族中承管佐领旋宫旋门关旋风叶旋风砲旋风装旋宫图旋相为宫堃岫望望士望乡望气望柱望亭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𨸑 每日一成语:解衣包火 每日一词语:辨認 每日一诗词:万杉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