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大清国籍条例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颁布,共五章二十四条。详细规定有关固有籍、入籍、出籍、复籍的各项原则。并制订《大清国籍条例施行细则》十条,具体规定出籍办法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大清国籍条例相关 汉归义羌长印汉阳府忠节录汉阳钢铁学堂汉灵献二帝纪汉晋印章图谱汉唐地理书钞汉魏洛阳故城汉口普润毛革厂汉书艺文志考证汉书艺文志条理汉书艺文志拾补汉书地理志补校汉书地理志校本汉书地理志稽疑汉书西域传补注汉州郡县吏制考汉武梁祠画像考汉武梁祠画像录汉口伦敦会医学馆汉口俄租界地条约汉口既济水电公司汉书地理志水道图说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氾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𨰌 每日一成语:倒山倾海 每日一词语:聖主 每日一诗词:送俊明李提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