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收山未尽事宜续立文约 清政府与沙俄订立的条约。又称《会议管辖哈萨克等处条款》。光绪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1894.1.1),由伊塔兵备道英林与俄方官员柏勒满等签于塔尔巴哈台(塔城)。系关于《收回巴尔鲁克山文约》执行中善后事宜的规定。凡四款。主要内容:至前订条约签字日,未从俄方交还的中国地方迁出的俄属哈萨克人即归中国管辖;他们与已迁回俄境的哈萨克人的案事,定于光绪二十年在塔城由中俄双方官员会办解决。 收山未尽事宜续立文约相关 汪吉河汪芒氏汪廷珍汪乔年汪兆麟汪兴祖汪安钧汪寿昌汪志伊汪克宽汪伯彦汪应辰汪应庚汪应蛟汪良臣汪若海汪若霖汪忠臣汪鸣銮汪皇后汪桂芬汪笑侬汪海洋汪康年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𧿦 每日一成语:有冤报冤,有仇报仇 每日一词语:曲滓 每日一诗词:秋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