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农会简明章程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农工商部奏准颁行。共二十三条。规定各省于省城设立农务总会,府厅州县酌设分会,乡镇村市酌设分所。主要从事阐明农学、创制农具、改良农产、编译农书等活动。此外规定了有关农会人员数额、董事资格、经费来源及开支等。 农会简明章程相关 太平天国赐英使文翰谕区区水区种区脱区博区田编区希范区粟城区田图说历历下历口历山历元历史历生历年历事历法历城历俸历下亭历日银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𢗘 每日一成语:不懂装懂 每日一词语:挟怨 每日一诗词:阆州东园十咏·花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