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农会简明章程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农工商部奏准颁行。共二十三条。规定各省于省城设立农务总会,府厅州县酌设分会,乡镇村市酌设分所。主要从事阐明农学、创制农具、改良农产、编译农书等活动。此外规定了有关农会人员数额、董事资格、经费来源及开支等。 农会简明章程相关 司徒左西属司徒右长史司调下大夫司袍袄中士司鼎俎中士司罇彝中士司马温公年谱司车辂下大夫司马金龙夫妇墓司马成公禾石铜权尼丘尼堪尼壤尼布楚尼果赖尼厖古尼婆罗尼色目山尼厖古鉴尼堪外兰尼雅俗语尼雅遗址尼厖古外留尼鲁温蒙古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𢑷 每日一成语:逆耳忠言 每日一词语:撲撲通通 每日一诗词:东坡八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