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光台钱 又称光台礼钱,光台宪衔礼钱。唐制,自御史台超拜他官,应纳钱给本署宴飨同僚。至晚唐五代,凡诸道节度、观察、防御、经略等使,刺史、县令,诸道幕府参佐及诸司带宪衔官,皆需纳钱于御史台,礼钱纳毕,方付告身。旧制,兼御史大夫纳三十千、中丞二十千、侍御史八千三百、殿中侍御史十一千三百、监察御史十三千三百。五代后唐同光二年(924)各减其半。后周显德五年(958)又减之。 光台钱相关 浦东船坞公司浭水涑水渠涑水记闻浯汶浯溪浯洲屿浢津酒酒人酒士酒户酒正酒务酒市酒匠酒坊酒狂酒诫酒诰酒捐酒课酒税酒禁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𣁢 每日一成语:虎踞龙蟠 每日一词语:四貉 每日一诗词:裂衣书诗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