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出人罪 法定罪名之一。宋承唐制,凡断案官、吏判无罪为有罪,轻罪为重罪,称“入罪”;判有罪为无罪,重罪为轻罪,称“出罪”。由于过失而出入人罪,称“失出入人罪”;故意而出入人罪,称“故出入人罪”。失入死罪者,按失入人数和原断案官吏首从治罪,不因罢官、赦降原减;失入或失出徒半年罪者,免罪。吏人故出入杖以上罪者,即使判而未决,仍罚勒停,徒以上罪者,虽遇常赦,亦永不收叙。若因接受财物而出入死罪者,虽未得财物,亦配广南。 出人罪相关 投下投子投书投充投壶投税投献投充地投刺王官投供验到抗里抗徐抗俄铁血会护于护军护凭护盐护理护输护卫府护牙山护军府护军官护军校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𣏲 每日一成语:引吭高歌 每日一词语:蜡本 每日一诗词:十月六日题毛主席之绘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