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失人 指审判官非因徇私而加重犯人刑罚的过错。唐律规定,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即于其入罪之所剩罪(即多判之罪)上减三等。但从笞杖入徒流,则以所入罪上减三等。如本应笞杖而入徒一年,则于徒上减三等,杖审判官八十。参见“出入罪”。 失人相关 苑川苑乡苑丞苑康苑马寺苑马监苑君璋苑总监苑陵县苑啬夫苑牧公田苞桥范范广范云范平范且范主范宁范弘范乔范讽范村范坚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𩿼 每日一成语:啸傲湖山 每日一词语:藎謀 每日一诗词:梦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