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失人 指审判官非因徇私而加重犯人刑罚的过错。唐律规定,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即于其入罪之所剩罪(即多判之罪)上减三等。但从笞杖入徒流,则以所入罪上减三等。如本应笞杖而入徒一年,则于徒上减三等,杖审判官八十。参见“出入罪”。 失人相关 司礼大夫司礼少卿司驭少卿司驭正卿司母戊鼎司匡上士司戎大夫司列大夫司成宣业司竹都尉司关大夫司关中士司州司事司州刺史司农上士司农少卿司约中士司均上士司巫中士司更大夫司辰中士司吹中士司兵参军司役上士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𢉔 每日一成语:顶名替身 每日一词语:升學 每日一诗词:颂古五十三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