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田房契捐 清末捐税之一。光绪二十八年(1902)创始于湖北。置买田房立契纳税,每契价一两于例征正税三分之外,另征三分契捐,连同正税共征六分,以一分留作州县办公经费,另五分用于教案赔款、庚子赔款或其他项目。宣统元年(1909)各省相继仿行。 田房契捐相关 田主田弘田吉田师田光田仲田齐田州田安田芳田邑田何田鸠田系田况田诎田忌田苓田林田叔田明田凭田和田朌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𨻎 每日一成语:卖剑买琴 每日一词语:八顧 每日一诗词:雨中放朝出左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