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三互法 汉代任用地方官吏的一种限制规定。即诸州郡行政长官不仅不能任用本籍人士,而且三州人士及婚姻之家也不能交互任官。如甲州人士有在乙州做官者,同时乙州人士又在丙州做官,则丙州人士不但不能到乙州做官,也不能到甲州做官。三州婚姻之家更是如此。如“史弼迁山阳太守,其妻巨野薛氏女,以三互自上,转拜平原相”(《后汉书·蔡邕传》注引谢承书)。此法目的是防止地方官吏互相勾结庇护,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但因禁忌转密,选用困难,幽冀二州,久缺不补,故蔡邕奏请蠲除,灵帝不纳。 三互法相关 前锋统领前锋监军前锋督护前蜀纪事前蜀后前蜀高祖前汉匈奴表前军兵马使前军都督府前驱中大夫前秦高皇帝前锋正都督前蜀顺正公前汉书注考证前司主管班次前明忠义列传前侍伯中大夫前秦武惠皇帝前秦哀平皇帝前秦宣昭皇帝前秦景明皇帝前燕文明皇帝前燕景昭皇帝前汉书艺文志注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𩩌 每日一成语:一丝一缕 每日一词语:膚辭 每日一诗词:念奴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