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正赈

清代凡遇灾害,国家即出钱粮赈济被灾贫民。雍正七年(1729)定制,救济一个月,称正赈,又称急赈。待察明灾情,视被灾程度,欠收程度超过六分以上,次第加赈一月、二月不等,谓之加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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