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调职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五种为调职。即调任同等或同等以下的司法职(或其他职),并得同时减俸;非经两年,不得进叙。 调职相关 宣抚判官宣抚使宣抚使司宣抚副使宣判宣诏书宣诏郎宣诏省宣纳下大夫宣纳上士宣纳中士宣表官宣奉大夫宣奉郎宣武大夫宣武将军宣武都尉宣明殿学士宣忠扈卫宣忠扈卫亲军都万户府宣忠斡罗思扈卫亲军都指挥使司宣帖宣和库宣和殿大学士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𢀐 每日一成语:引以为乐 每日一词语:獷語 每日一诗词:次韵德孺晚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