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停职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四种为停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序止俸给。 停职相关 初等职官启启心郎启本良人良医正良医所良医副良牧署良使良娣良酝令良酝丞良酝署良酝署令良酝署丞良酝署署正良酝署署令良酝署署丞良曹良媛张家湾盐仓检校批验所改土归流改补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𥼩 每日一成语:为德不卒 每日一词语:卢甘石 每日一诗词:正初答钟郎中见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