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停职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四种为停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序止俸给。 停职相关 船政大臣路矿大臣电政大臣邮传部左右侍郎邮传部庶务司图书通译局铁路总局川粤汉筹备处邮传部统计处邮务长副邮务长邮务员邮务佐邮务生交通银行理藩部左右侍郎理藩副大臣理藩部各司掌印理藩部各司帮印理藩部各司主稿理藩部宪政筹备处藩言馆典礼院掌院学士精膳署署长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𦸺 每日一成语:失神落魄 每日一词语:遺蹤 每日一诗词:观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