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降官 官员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三种为降官,指降为该职初叙官以下,并降其职。 降官相关 承审员承华监长丞承应小底局承运库大使承发司管勾典城典郡典签(籤)典牧典礼典籍典设局典药局典饮局典属国丞典属国候典农纲纪典弩都尉典试委员会典属国都尉宝藏局宝章阁学士宝泉提举司审判长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䝽 每日一成语:明窗浄几 每日一词语:相習成俗 每日一诗词:三和二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