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褫职 官员降罚方式之一。清乾隆时湖北按察使周季尝袒庇属员,褫职,免治罪。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规定, 褫职与免官均为县知事惩戒的第一等。同年又规定文官惩戒的第一种亦是褫职,自受处分之日起,非经过两年不得复任。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北洋政府又规定褫职为司法官惩戒的第二种。指失去现职,公罪非经三年,私罪非经十年,不得再行就职,并得降官。 褫职相关 奉车郎奉义校尉奉业校尉奉上太医奉天府尹奉国上将军抽分场提领押运同知通判招安使司招讨大将军枢密院都承旨枢密院编修敕令所枢密院编修敕令所提举征南长史图画院图画局图画署令国王国吏国邑国傅国胤国冠国宾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𧳕 每日一成语:寸兵尺铁 每日一词语:冰紋 每日一诗词:桂湖五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