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委任公务员任用资格 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二年(公用1933年)三月二十一日公布的《公务员任用法》规定,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任用为委任公务员:一、经普通考试及格或与普通考试相当的特种考试及格者;二、现任或曾任委任职,经过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二、现任政府雇员,连续服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四、曾致力于“国民革命”五年以上而有成绩者; 五、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 委任公务员任用资格相关 舍长府史府官府掾府卿府经历府知事府检校府丞掾史府门亭长府后督盗贼府镇都军司庙祀庙佐刺客将刺史从事刺奸大将军明安明部尉侍子侍曹侍禁侍从侍祠侯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𠭇 每日一成语:婴鳞获罪 每日一词语:谶符 每日一诗词:减字木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