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委任公务员任用资格 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二年(公用1933年)三月二十一日公布的《公务员任用法》规定,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任用为委任公务员:一、经普通考试及格或与普通考试相当的特种考试及格者;二、现任或曾任委任职,经过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二、现任政府雇员,连续服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四、曾致力于“国民革命”五年以上而有成绩者; 五、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 委任公务员任用资格相关 讨狄将军讨虏大都督讨虏护军讨虏将军讨虏校尉讨逆将军讨难将军讨秽将军讨寇将军讨寇校尉讨越中郎将讨蜀护军让训士训方下士训方中士训方氏训术训导训武郎训练近畿陆军各镇事宜大臣训练官训练科训科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𧑆 每日一成语:矜夸凌上 每日一词语:尪驽 每日一诗词:南康郡斋书事(二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