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简任公务员任用资格 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三月十一日公布的《公务员任用法》的规定,凡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可任用为简任公务员:一、现任或曾任简任职,经过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二、现任或曾任最高一级荐任职两年以上,经过铨叙合格者;三、曾任政务官一年以上者;四、曾对民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于国民革命十年以上者,五、在学术上有特殊的著作或发明,经审查合格者。 简任公务员任用资格相关 登第放榜乙榜解头南元经魁副榜两榜甲榜状头殿元鼎元赐出身朝元生徒混补待补八行取士学行考查积分法进学入学入泮庠生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𥌇 每日一成语:南蛮鴃舌 每日一词语:寧盈 每日一诗词:舞曲歌辞·吴俞儿舞歌·矛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