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简任公务员任用资格 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三月十一日公布的《公务员任用法》的规定,凡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可任用为简任公务员:一、现任或曾任简任职,经过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二、现任或曾任最高一级荐任职两年以上,经过铨叙合格者;三、曾任政务官一年以上者;四、曾对民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于国民革命十年以上者,五、在学术上有特殊的著作或发明,经审查合格者。 简任公务员任用资格相关 司允司若司威司监司器司言司饎司綵司伦司分司至司开司闭司徒府司徒史司命府司竹长司经局司务所司法院司法部司令官司职吏司直官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𩄾 每日一成语:喝六呼幺 每日一词语:過禮 每日一诗词:送戴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