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监察院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员额一人,为监察院的长官。其职权有四:一、综理全院事务;二、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任免所属官吏;三、任监察会议的主席;四、国民政府发布有关监察院主管事项的命令须由院长副署。 监察院院长相关 巡船班工务部工程局总营造司营造科副营造司建筑师副建筑师督工科常关课外务部尚书外务副大臣外务部庶务司督办商务大臣商约大臣商部侍郎商部律学馆工艺局农工商部侍郎承值所农工商部统计处巡捕处内城工巡局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𦆶 每日一成语:总而言之 每日一词语:粗鲁 每日一诗词:九月十日如汉州小猎於新都弥牟之间投宿民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