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监察院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员额一人,为监察院的长官。其职权有四:一、综理全院事务;二、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任免所属官吏;三、任监察会议的主席;四、国民政府发布有关监察院主管事项的命令须由院长副署。 监察院院长相关 医助教针助教针生按摩生咒禁生廪牺署令丞郊社署令丞罍洗清商署令丞太卜署令丞相师男觋太卜助教相博士相助教卜助教卜筮生汾祠署令丞齐太公庙署令丞判太常寺同判太常寺太乐局副使正鼓吹局太医局教授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𡔣 每日一成语:脸青鼻肿 每日一词语:申制 每日一诗词:朝中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