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地方法院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置,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对称。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审判采取独任制,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 地方法院相关 下宜都章京下官下隶下卸司下庠下总管下将军下客下班祗应下都督下卿下案下第下等司下署下濑将军大大卜大人大九卿大三司使大三法司大工尹大士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𡳸 每日一成语:甘心鈇钺 每日一词语:传袋 每日一诗词:巫山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