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地方法院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置,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对称。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审判采取独任制,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 地方法院相关 比公比千石比百石比命士比司直比曹掾比曹史比八百石比六百石比四百石比三百石比二百石比吏食奉木吾木官木工长队帅队率队大夫牙牙吏牙官牙将牙门旗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𩭘 每日一成语:豁然雾解 每日一词语:进戍 每日一诗词:十月十七夜舟中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