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地方审判分厅 官署名。清末设置,为地方审判厅的分司机构。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定各直省省城、商埠审判厅、检察厅的厅数及设官员额,全国共设地方审判分厅五厅。各厅设推事六人,秩从五品,以其中一人为监督推事,相当于分厅长;典簿一人,秩正七品;主簿二人,秩正八品;录事四人,秩从九品;看守所官一人,秩从八品。其职掌与地方审判厅同。参见“地方审判厅”。 地方审判分厅相关 撤祠追回赐物赐恶名赐死褫职奏贬降等减俸记过申诫夺官降官停职调职诫饬降级解除公职免职留级粟石品级九品制班品法九命制外命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𦍲 每日一成语:托物喻志 每日一词语:濈湿 每日一诗词:夷狄之孝十首·百济王扶余义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