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审检所 兼理司法机关。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三月北洋政府规定未设地方或初级审判厅各县,一律于县知事公署内附设审检所,由县知事兼管,所内依照事务之繁简设帮审员一至三人,书记官一至三人。帮审员的职权为办理县境内民事、刑事诉讼的初审案件及邻县审检所的上诉案件。除审理诉讼外,不得兼任本县行政职务。本所检察事务,由县知事兼理。 审检所相关 镇统制镇公所镇大将镇殿将军镇西长史镇国上将军噶隆噶厦噶币纳齐伯克墨官墨敕斜封墨绶长吏褒圣侯褒成侯褒义校尉寮寀寮属冪人蕃王蕃臣蕃国幡校暴室稷正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𩏇 每日一成语:一门千指 每日一词语:假期 每日一诗词:春晴泛湖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