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高等分庭 审判机关名。北洋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布的《高等分庭暂行条例》规定,凡距省会较远交通不便的地方,除设高等审判分厅外,于必要时得在道署所在地暂设高等分庭。其设置或废止,均由高等审判厅呈请司法部核定,并知照省行政长官。委任省行政长官监督司法行政的省份,则由省行政长官咨请司法部核定。分庭设推事三人,书记官一至二人,得由道署掾属兼任。分庭审判案件采用合议制,其司法管辖区域,即驻在地道的区域。 高等分庭相关 击胡侯击胡都尉世及世子世子庶子世子福晋世臣世妇世券世官世胙世祖庙令世卿世职世袭军号世袭刺史世袭罔替世赏世禄世管佐领甘州行省甘丞甘肃行省甘肃科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𤈮 每日一成语:一年三节 每日一词语:梓庐 每日一诗词:初闻雷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