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司法院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员额一人,为司法院的长官,其职权有四:一、综理全院事务,掌理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二、为统一法令及变更判例会议主席;三、对于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审判,认为有必要时,得出庭审理;四、国民政府颁布有关于司法院主管事项的命令须由院长副署。 司法院院长相关 宣化从事宣抚安慰使宣课司大使宦宦官宦成宦海宦途宦游宦牒宦竖胞人复汉将军复胡将军城尉城门候城门将军城门令史胡骑丞胡(忽)鲁勃极烈亭候亭寺亭吏亭公主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𣍎 每日一成语:稀汤寡水 每日一词语:以儆效尤 每日一诗词:清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