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区公所 县政府的辅助机关。北洋政府时期,山西省在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三月开始实行以村为单位的自治,称为“村自治”或“村治”。但村的范围较小,数量较多,由县直接统治村,实非易事,故于县和村之间另设区一级,作为行政辅助机关,各县分设三至六区,各置区公所,设区长一人,酌设雇员一至二人,区警四至十二人。 区公所相关 正郎正参军正参领正参谋官正奏名正贴司正钞正科正选正将正首领司酋望正总权正总制正统正统司正都统正监理官正监督正俸正途正卿正留守正通赞官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𨙳 每日一成语:惊魂摄魄 每日一词语:衰門 每日一诗词:木兰花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