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区公所 县政府的辅助机关。北洋政府时期,山西省在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三月开始实行以村为单位的自治,称为“村自治”或“村治”。但村的范围较小,数量较多,由县直接统治村,实非易事,故于县和村之间另设区一级,作为行政辅助机关,各县分设三至六区,各置区公所,设区长一人,酌设雇员一至二人,区警四至十二人。 区公所相关 精膳司员外郎精膳司郎中精膳清吏司精膳清吏司员外郎精膳清吏司郎中精膳署精膳署长寨寨主寨主簿寨巡检寨官寨栅使寨将寨都监寨监押寨副将察议察访使察言司察言司司令察判察罕脑儿盐课提举司察罕脑儿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𦺗 每日一成语:颤颤微微 每日一词语:垫上运动 每日一诗词:惜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