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乡自治公所 乡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七月三日北洋政府公布《乡自治制》,但未实行。其中规定,乡的自治执行机关为自治公所,设乡长一人,由乡自治会选出,呈由县知事委任,掌办本乡的自治行政事务;并得因事务的繁简设乡董一至二人,由乡自治会选出。乡长、乡董均为名誉职,得由县知事酌给公费。参见“乡自治会”。 乡自治公所相关 中央文官高等考试典试委员会文官普通考试委员会甄别高等甄别委员会普通甄别委员会甄用文官甄用委员会学绩试验道试选士俊士外交官领事官考试外交部甄录委员会司法官考试司法官甄录试及初试典试委员会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县司法公署审判官考试甄拔特种司法人员委员会律师考试任命人员考试普通考试高等考试特种考试公职候选人员考试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𢀏 每日一成语:刮肠洗胃 每日一词语:縑帛 每日一诗词:郊居八首